
廣交會特裝展位搭建材料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要求,進一步推進廣交會綠色發展,根據《廣交會綠色發展計劃》,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廣交會對特裝展位搭建材料廢棄物(以下簡稱搭建材料廢棄物)的處理實行“誰產生,誰處理”的原則,各參展企業、特裝施工單位、垃圾清理項目外包服務單位應對所管轄特裝展位或受委托特裝展位的搭建材料廢棄物進行及時清理,并認真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妥善處理搭建材料廢棄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條 各交易團、商/協會應組織和監督參展企業實施廣交會綠色發展計劃,加強引導、扶持和促進參展企業循環利用特裝展位搭建材料,逐步減少搭建材料廢棄物排放,最終實現零排放;同時應督促參展企業妥善處理搭建材料廢棄物,并加大對搭建材料廢棄物的循環綜合利用力度。
第三條 參展企業應積極參與廣交會綠色發展計劃,采用綠色設計理念,優化展位搭建方案。在確保展覽效果的前提下,應盡量選擇再生和可循環利用、無毒無害的環保材料或可回收材料搭建展位,搭建材料廢棄物不超過1m3/標準展位,并嚴格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第四條 特裝施工單位要切實負起清運搭建材料廢棄物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對搭建材料廢棄物進行妥善處理。參展企業應加強對特裝施工單位處置搭建材料廢棄物全過程的監管,并對特裝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 垃圾清理項目外包服務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完成廣交會無主搭建材料廢棄物的清運任務,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清運含無主搭建材料廢棄物在內的全部垃圾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如存在違約行為,將按合同條款進行處理。
二、對特裝施工單位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 特裝施工單位應按照廣交會綠色特裝展位標準制定特裝展位設計方案,并嚴格按照國家的強制性裝修技術規范、標準和廣交會的相關規定進行展位搭建,使用的展位搭建材料必須符合相關環保規定,采用雙層設計的特裝展位,廣交會將按照45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施工管理費。
第七條 如特裝施工單位未能按廣交會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搭建材料廢棄物清理的,廣交會將從特裝施工安全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作為搭建材料廢棄物的清理費用,扣除標準為每個特裝展位(每9平方米為一個,不足9平方米按9平方米計)2,000元。
第八條 特裝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搭建材料廢棄物進行妥善處置,不得將搭建材料廢棄物隨意丟棄在市政道路或其他公共區域,如發生違規清運或違規處理搭建材料廢棄物的行為,廣交會將按《廣交會特裝施工單位違規處理標準》進行處理,并視情節處以人民幣1,000元至10,000元的處罰金,情節嚴重者,廣交會將取消其特裝資質。
三、對垃圾清理項目外包服務單位的具體規定
第九條 垃圾清理項目外包服務單位對廣交會搭建材料廢棄物及其他展覽垃圾處理應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積極探索適宜的處理技術及管理模式,提高搭建材料廢棄物資源利用和無害處理水平。
第十條 垃圾清理項目外包服務單位進行搭建材料廢棄物及其他展覽垃圾處理工作之前應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確保處理行為合法合規;處理過程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遵照廣交會的相關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垃圾清理項目外包服務單位應在廣交會籌備前15個工作日,向客服中心提交搭建材料廢棄物及其他展覽垃圾的處置方案,并于廣交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的垃圾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等記錄提交給客服中心。
第十二條 垃圾清理項目外包服務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搭建材料廢棄物及其他展覽垃圾進行妥善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應及時清理垃圾清運過程中散落的搭建材料廢棄物及其他展覽垃圾,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三條 垃圾清理項目外包服務單位應按合同規定提前準備好搭建材料廢棄物周轉場地,并于廣交會每期撤換展工作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搭建材料廢棄物周轉場地的清理。
第十四條 垃圾清運項目外包服務單位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廣交會將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人民幣1,000元至30,000元的處罰金,如由此對廣交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廣交會有權向垃圾清理項目外包服務單位索賠。
四、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中國對外貿易中心所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第115屆廣交會開始施行,如原有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